航标助航网

人气指数:1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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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标是为船舶航行安全服务的助航设施,是海上主通道和港口主枢纽的安全支持与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水上运输畅通的重要手段。我国幅员广大、海域辽阔、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长达1.8万多公里,河流总长43万多公里、通航里程11万多公里,在沿海、内河、港口及航道设置的各类航标达4万多座。这些航标设施为我国的水运、渔业、海洋开发、国防建设以及建立海上和内河的安全经济通,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
  1949年建国前,航标主要由旧海关管理。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院决定将由海关主管的航标移交交通部,并由各重要港埠的港务局负责港区内助航标志建设、养护与管理。同年11月,海关管理的航标移交交通部,由航务总局管理,并在上海、青岛、厦门和广州设区海务办事处,长江航标则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接管。
  1953年,考虑到沿海复杂的军事斗争,中央人民政府院决定将交通部管理的海上航标移交海军司令部,由海道测量局接管,内河港湾的航标仍由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分别从属于交通部内河航运管理总局和海运管理总局。交通部撤销海务处及各地区海务办事处,除上海区海务办事处由海军海道测量局接管外,其他海务办事处由所在军区海军接管。随后,海军海道测量局扩编为海道测量部,作为全国海上航标的主管机构,后又于1958年改为航海保证部,并在北海、东海、南海舰队司令部设航海保证处,分区、分段管理沿海航标。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军为集中力量管理好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将沿海商港、商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以及短程航线的航标移交交通部管理。自同年起,按照海军司令部、交通部、水产部三部联合报告的关于“统一规划、统一制度、分工负责、自建自管”的航标管理原则,沿海航标分别由海军、交通、水产三部管理:海上干线、军港及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由海军负责;通海内河、商用海港、商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以及近海短程航线的航标由交通部管理,无交通部直属机构管理的省市航标,分别归属省市航运部门或航政部门管理;渔港、渔场以及其他渔业专用航标,划归当地水产局管理。

  1980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海军管理的沿海干线公用航标,除少数位于海防前哨和军事设施地区者外,全部划归交通部管理。航标移交工作于1983年3月结束,从此,中国海区航标的管理格局为:海军主要负责军港和以为主军商合用港的航标;交通部主要负责海上公用航标、商港和以商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渔港、渔场等渔业专用航标则由渔业部门负责。

  1983年,交通部自海军接标后,天津、上海、广州航道局所属各航标测量处,按照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分别负责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交通部直属港口公用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986年至1988年,交通部在港口体制改革时,沿海组建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海区航标纳入了安全监督系统。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自此,中国沿海航标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构成了由中国海事局,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和地方航标管理机构以及18个海事直属航标处组成的沿海三级航标管理体制。

  截至2009年底,直属海事系统管理的航标共计5775座,其中灯塔183座、灯桩1611座、导标303座、灯浮标和灯船2944座、RBN/DGPS台站21座、VTS中心28个、雷达站91座、AIS岸台94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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